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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国 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 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 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入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 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 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除上述 1、2、9、10、12、15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2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 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及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如需)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如需)等投资所需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 责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开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上述时间,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定程序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 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已经履行复核义务的,不承担相应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交易达成实际时间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 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 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若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 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相应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暂缓或不予执行,但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 认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及时、正确、完整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及时、正 确、完整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相应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 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及时、正确、完整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 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 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宜进行协商。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1)目标 ETF 的估值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 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 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摊余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市场规则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营业时;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 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 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投资国 债期货相关公告、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时;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 标的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 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对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等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将必要的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共同行为外,违 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 外赔偿)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一方,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 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 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 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 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 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要求不时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则 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 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 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应监管要求,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 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应 进行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 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权根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 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关系 存续期间,如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 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 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因本基金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 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法定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本协 议项下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约定的违反,基金托管人有权认定基金管理人违约并 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基金托管人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前应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 在双方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 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制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之要求;当基金托管人涉及我国承认的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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