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鑫领航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70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4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
公告依据
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鑫领航混合 A 鑫元鑫领航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026 0170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
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
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2)非特定投资者:
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
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N≥180 天 0%
N<7 天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 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 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
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
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假设
转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转换日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净值为 1.0100 元, 申购补差费率
为 1.5%, 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鑫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补差费=10,000/(1+1.5%)×1.5%=147.78 元
转入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转入份额=9852.22/1.0100=9754.67 份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
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本基金可与我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
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注: 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申请,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
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
告。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
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
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
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除
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
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xyamc.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
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
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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